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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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沛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113年度訴字第6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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