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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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臣祖
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
被告 章菱芷
被告 林智鴻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 律師
被告 許珈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