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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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臣祖

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

被告 章菱芷

被告 林智鴻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 律師

被告 許珈榮

古國瑞

曾文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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