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訴訟代理人  吳育仁
被   告 億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0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巷000弄0號5樓508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
民國104年4月20日起至104年10月20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
幣(下同)4,500元,嗣租期延至105年1月20日,而被告於
租期屆至後搬離系爭房屋,惟迄仍積欠原告租金32,000元。
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原告1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異議狀抗辯稱:系爭房屋
並非被告使用,屋內放置物品乃是訴外人久誕公司所有,且
原告自104年9月21日起就對系爭房屋斷電,禁止久誕公司使
用,則原告請求系爭租金,於法不合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互核
相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主
張系爭租約的承租人是被告公司,而非久綖公司,所以租金
給付之義務人應為被告公司,至於被告抗辯斷電乙事,係因
被告未去繳納電費,而遭台電斷電,只要被告去補繳電費,
就會復電,此部分與原告無關,且斷電後被告仍存放貨品於
系爭房屋內,並出入使用該房屋等語,被告空言抗辯,自無
足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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