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4325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8萬4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