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徐芝敏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徐龍川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北小聲字第7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對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分別於105年5月17日、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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