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汪文兒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515元(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9.59
平方公尺×8,500元/平方公尺=8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