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汪文兒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515元(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9.59
平方公尺×8,500元/平方公尺=8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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