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勳
       張幃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5月23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勳、張幃傑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鋁棒肆支及武士刀鞘壹支,均沒入。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陳柏勳、張幃傑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4月22日2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黎明技術學院門口旁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柏勳、張幃傑於上開時、地,手持鋁棒
4支、武士刀鞘1支等物,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柏勳、張幃傑警訊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鋁棒4支、武士刀鞘1支
三、扣案之鋁棒4支、武士刀鞘1支為被移送人陳柏勳所有,且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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