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74號
原   告  徐錦泉
被   告  陳盈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17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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