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美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建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倩
被 告 柯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美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建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倩
被 告 柯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