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美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建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倩
被   告  柯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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