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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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陳俊嘉
被 告 薛蘇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