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劉芾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55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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