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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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李文雄
被 告 許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