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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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曾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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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曾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