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 岡小字 第17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林家豪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