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琦昂
被   告  吳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89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於屏東縣○○市○○○路○段○○○巷○○
弄○號1-5樓用電,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繳費憑證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