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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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沈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目前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住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主觀上有久住於該監
獄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該監獄之事實,其住所地即在該
監獄,此有被告之異議狀在卷足憑,則被告之住所地已不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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