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6號原 告 許木水 被 告 李柏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官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