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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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6號
原   告  許木水
被   告  李柏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 朴小 字第 16 號裁定(108.01.2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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