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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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洪偉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409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倫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23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載明扣押藍波刀一把)乙份附卷可稽。
(三)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藍波刀一
把為證。
(四)扣案之藍波刀一把係鋼鐵材質,質地堅硬,刀身鋒利,有
照片乙份附卷可稽,核屬具殺傷力之器械。
三、扣案之藍波刀一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