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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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次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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