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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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8號
原   告 北大鳳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民
訴訟代理人  邱英輝
被   告  莊才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有意購置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巷○○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遂於
民國106年7月間委託原告居間向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傳達購
屋意願,經原告多次溝通交涉,終獲原屋主同意,而被告亦
於同年7月24日簽訂附停止條件定金(斡旋金)委託書及確
認書,依確認書第十條約定:「買方(即被告)選擇使用『
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於賣方簽認出售時...或買賣
雙方簽定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已成立,買方同意以現金一
次支出相當於成交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報酬與受託人(即原
告)...」。原告即安排被告與原屋主於8月22日簽訂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於同年9月26日辦竣交屋。依原證上開
確認書第十條之約定,被告自應給付原告服務報酬11萬元(
計算式:550萬元x2%=ll萬元)。詎被告至今拒不給付服務
報酬,經原告以鶯歌鳳鳴郵局第146號、第147號、第148
號存證信函催請被告給付,卻多次拒收未獲其置理。為此,
爰依居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停止條件定金
(斡旋金)委託書及確認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地產點
交書、存證信函3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居間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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