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六五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交上訴字第六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一三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合於法定要件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是再審,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其對象,不問其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均可;除此之外,則不可為再審之對象,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省公路局臺南監理站臺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南監裁字第七四0一八七—八八0七一四—00二七號裁決書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尚有未符,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