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八十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家聲字第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以伊與相對人乙○○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判決離婚,請求認可該法院之前開判決,雖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九九九)鼓民初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所作之證明書為證,惟迄未據提出前開判決書之確定證明書及前開文書經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之資料,則抗告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所為之前開民事判決,即不應准許。原法院於定六十日期限命抗告人補正,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後,乃裁定駁回抗告人所為認可請求,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曹聖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