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住台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聲明,及其主張之事實與理由,均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公訴人就上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仍維持第一審被告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七號),則本件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為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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