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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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 謝玲玉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