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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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5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丘科志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06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丘科志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鎮暴槍壹把(含氣瓶伍支、橡膠子彈肆拾陸顆)、西瓜
刀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0月8日晚上21時1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鎮暴槍壹把(
含氣瓶伍支、橡膠子彈肆拾陸顆)、西瓜刀壹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鎮暴槍壹把(含氣瓶伍支、橡膠子彈肆拾陸顆)、
西瓜刀壹把可證。
三、扣案之鎮暴槍壹把(含氣瓶伍支、橡膠子彈肆拾陸顆)、西
瓜刀壹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
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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