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丁斌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永倫 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