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李翠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育漢 間損害賠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
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
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