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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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李翠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育漢 間損害賠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
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
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