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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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簡維宇
       廖瑞欣
被   告 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貞
兼訴訟代理 林界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兩造應於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各以書狀說明與本件退稅有關之下列
資料係由何人申辦暨取得其原本:㈠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㈡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㈢老舊大型車
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
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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