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斯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8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4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斯青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葉斯青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凌晨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見 洪世宇 泥醉倒地而疏於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置於洪世宇身旁其所有之黑色cote&ciel大背包1個及內含之物品(如附表所示),得手後旋即離去。
二、案經洪世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葉斯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38、142頁),核與告訴人洪世宇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訊問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至13頁、調院偵卷第19頁、本院簡字卷第59頁),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蒐證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17至2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11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竊盜案件,且被告於108年11月9日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滿3年,又再犯本案竊盜罪,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無收入、無需撫養家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黑色cote&ciel大背包1個依告訴人證述遭竊物品之總價值為新臺幣6萬元(見偵卷第11至13頁)2IPhone13ProMax手機1支(含casetify品牌藍色保護殼1個)3AirPodsPro藍芽耳機1副(及黑色殼1個)4卡套1個5悠遊卡1張6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7統一超商咖啡寄杯發票1張8綠色chicago小包包1個(內含濕紙巾、刀叉、牙刷、牙膏牙線)9現金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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