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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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15,008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