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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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英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891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不受理,查扣之海洛因,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18公克,有113年度毒保字第20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10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18914號卷第53、14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