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684號
原   告  林素秋
被   告  張呂明欣
被   告  張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89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