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
上 訴 人  楊木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德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