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詹德鉅 相對人 詹彭秋鳳 關係人 詹秀櫻
劉詹秀琴
詹得楫
詹德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詹彭秋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詹德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詹秀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因老人失智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指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詹秀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且提出願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羅內科小兒科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保順養護中心服務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男,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附卷可憑,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堪可認定。本件查上開診斷證明書載明:相對人意識混淆、長期臥床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有上揭診斷證明書可稽,衡情應已無法以語言回答訊問之事實,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法院無訊問之必要,爰逕由鑑定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予以鑑定(司法院民國108年5月3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2號函參照)。又本院於112年1月31日委由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李征 醫師於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保順養護中心內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並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因失智症,各項功能皆明顯退化,缺乏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也缺乏計畫能力和執行能力,有困難進行一般社交、問題解決或金錢處理活動,其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極低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12年2月16日北總竹醫字第1120500252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並有其之上揭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相對人因上開病症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之配偶 詹昭和 已歿,兩人育有5名子女即聲請人(三男)、關係人詹得楫(長男)、詹德堯(次男)、詹秀櫻(長女)、劉詹秀琴(次女)等人,聲請人表示願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詹秀櫻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並經關係人詹得楫、詹德堯、劉詹秀琴等人均表示同意之意,關係人詹秀櫻並稱:相對人已經93歲了,目前居住在安養中心,有失智症,沒有辦法出門等語;聲請人則稱:相對人要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會繼承到債務,所以要辦拋棄而為本件之聲請等語等情,經聲請人、關係人詹秀櫻、劉詹秀琴等人到庭陳述明確在卷,有本院112年3月29日訊問筆錄可稽,並有上揭同意書附卷可考,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詹秀櫻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詹秀櫻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本件聲請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