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貫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龍科技刀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九龍科技刀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5月5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竟為何?㈢又狀面主張 柯聰明 係背書人,請補狀證票據之清晰背書影本。
㈣請附支票正反面影本2張,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