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春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春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春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係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詳如後述),則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徐春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法院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為受刑人之利益,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月4日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意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應依最有利受刑人利益之新臺幣1,000元為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1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1第1項│├───────┼───────────┼───────────┤│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下午3時│101年7月17日下午4時│││許至同日下午5時53分許│50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953號│101年度偵字第146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16│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5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16│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59││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12月2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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