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伍拾點陸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五十點六公克(含袋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約五十點六公克(含袋重)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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