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О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貳拾點柒貳公斤,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按拾獲之古柯鹼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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