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