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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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二五號
自訴人乙○
甲○○共同自訴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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