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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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火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