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四萬零八百四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聲明求為如何之判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