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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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第一項條定有明文,其中判決之原審法院係指判決確定之事實審法院。查本件判決確定之事實審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0號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再審,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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