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4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伊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八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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