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鼎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貳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鼎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52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
5日確定,102年10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盜版文書(行政法筆記影本)5本、行政法專用教材影本5本、仿冒/盜版光碟(行政法課程錄音光碟)2片(詳101年保管字第366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著作權法第98條既規定「得沒收」,應屬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且除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外,其餘得沒收之物,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鄭鼎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5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0月5日確定,而於102年10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為非法重製之光碟乙節,經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專員 林德豪 就其專業知識鑑定結果,認該光碟為一般市售之DVD光碟燒錄片,僅以手寫註記課程堂數,係將正版課程36堂、CD光碟19片(為MP3檔)之內容,重製並燒錄為盜版DVD光碟2片(為MP3檔),其內容及順序均未變更,然無彩印之封面等情,有鑑識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4頁),並有專屬授權書、批踢踢實業坊站內信、正版光碟與盜版光碟之比對照片、盜版光碟內容掃圖資料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17至30頁),足認該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被告為限,仍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盜版筆記及盜版專用教材各5本,固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某姓名不詳之消費者向被告購得後,提出予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檢舉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轉帳明細表、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郵件單及盜版課程光碟、講義照片、批踢踢實業坊站內信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5至30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盜版筆記及盜版專用教材各5本,雖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然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依著作權法第98條或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