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詐欺、恐嚇取財之被害人高達52人,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8款之情形,核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9年
2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