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以其等涉嫌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詐欺、恐嚇取財之被害人高達52人,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第8款之情形,核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