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06.06│98.02.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字第│││年度案號│5671號│450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8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83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14│99.05.06││├─┼──────┼──────────┼──────────┼──────────┤││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8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2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1│99.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831號│3719號││││(已易科罰金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