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名譽、毀棄損壞、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8日│105年5月6日│105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29384│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2│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2│││號│號、第21312號│號、第2131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9號│106年度簡字第201號│106年度簡字第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9號│106年度簡字第201號│106年度簡字第201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636│署106年度執字第9706│署106年度執字第9706│││號│號(編號2、3部分經定│號(編號2、3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