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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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蔡素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主 文8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0二之限制。
11理 由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3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4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5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6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7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8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19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0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1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2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3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4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5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6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7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8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29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0第21-1條均有明定。
3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32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第一頁1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2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4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台幣(下同)29,846元5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6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7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8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9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10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1(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肥鰻屋食堂,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12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13入約為23,100元,並有薪資袋影本在卷可佐,且與過去勞14保投保薪資相當,應堪信為真實。
15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每月必要支出18,96316元扣除健保費及國民年金1,464元,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17費用為17,499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18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且其各項生活支出衡以19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費,其每月薪資收20入23,100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8,963元後之餘額4,13721元,復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保單近22全數提出於更生方案中清償、提高每月還款金額為4,55123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4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5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6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7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8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9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0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1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2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5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6
壹、更生方案內容
7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7,672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720,162元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0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55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11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2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3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4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5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7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364元19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131元21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561元23
(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282元25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448元27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537元29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225元第三頁1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889元3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   每期清償金額:78元5
(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每期清償金額:244元7
(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每期清償金額:88元9
(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   每期清償金額:454元11
(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每期清償金額:250元13
參、補充說明14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5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6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17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8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9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0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1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2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3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5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6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7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28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9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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